实施机构 | 河南省地震局监测预报处 | 实施对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实施依据 |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2.《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地传输、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并建立完整的地震监测信息资料档案。 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豫政〔2015〕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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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批复文件 | ||
办理时限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