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 | 河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
实施依据 |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吊销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交审定的。 |
备注 |